连云港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连云港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连云港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与加工、建筑机械、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园林、交通建设、咨询与监理、工程监督与检测、技术鉴定、建筑科研、建筑院校以及与建筑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建筑业,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设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开展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和职工技能培训;举办安全教育讲座,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六)加强网站建设,按期出版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七)发展与外界友好往来,加强与全国和省际间协会交流;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与互动;推动行业横向经济合作与科技进步,协调行业内外联系;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经批准的各项评优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九)接受并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市建筑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办理入会登记;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四)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有权对本团体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三)热爱和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本团体工作,社会责任感强。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协会工作,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主管部门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九)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部署协会的全面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提名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主编协会会刊、简讯,指导办好网站;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7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